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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张某某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华庭**号楼**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出生,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3日至8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月底被告人杨某某出借给给朋友巴某甲55万元,在约定的期限内巴某甲无法向杨某某归还借款。2019年11月底,杨某某、张某某到本市凉州区天一公馆9号楼1702室巴某甲之子巴某乙家讨债,巴某乙家人要求杨某某、张某某离开,杨某某、张某某以不还钱就不走为由,在巴某乙家居住7天才离开,致使巴某乙家人无法居住。

2.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出借给古浪县裴家营镇北滩村二组居民芦某某人民币20万元,芦某某向杨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因该笔款项实际由芦某某的朋友赵某某使用,杨某某在向赵某某索要债务时,要求赵某某也向其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2017年12月13日,杨某某以2张借条为证,分别将芦某某、赵某某起诉至古浪县人民法院。要求芦某某、赵某某二人分别向其偿还20万元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利息等,2018年3月12日,古浪县人民法院以“(2018)甘062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某给付杨某某借款20万元,违约金4万元,该判决于2018年7月19日生效。2018年7月1日,古浪县人民法院以“(2018)甘062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芦某某偿还杨某某借款20万元及约定利息(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息随本清,该判决于2018年7月18日生效。后根据杨某某的申请,古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以“(2018)甘0622执895号之一”做出执行裁定书,查封赵某某位于古良县裴家营街楼房1套,查封期为3年。后赵某某因不服“(2018)甘062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向古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2020年5月18日古浪县人民法院以“(2019)甘0622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案件在再审过程中,杨某某以要求赵某某归还借款确系虚假诉讼为由申请撤诉。2020年7月31日,古浪县人民法院以“(2020)甘0622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甘肃省古良县人民法院(2018)甘062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赵会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赵会琴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赵会琴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民事案件再审过程中申请撤诉,未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非法侵入住宅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假诉讼罪,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合案件事实与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判处一年至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对杨某某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明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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