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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8〕7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单元***。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7年8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5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7年8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5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6月间,在鞍山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段某某租住的房屋内,被告人杨某某多次以每克350元价格卖给段某某冰毒、麻古,共计10余克。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杨某某贩卖毒品仍帮助其将1克冰毒、2粒麻古送至段某某住处,收取毒资人民币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封带、冰壶等;

2.书证:刑事判决书、尿样毒品检测单、微信转账记录等;

3.证人段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

二O一八年二月二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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