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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张某某赌博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80********,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余江区**路**花园**栋**单元**室。2019年3月25日因赌博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93********,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余江区**栋。2019年3月25日因赌博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四千元。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和20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吴某甲、夏某某、吴某乙、朱某某等人在鹰潭市余江区**酒店**房间进行赌博活动,约定抽头渔利二人平分。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用扑克牌在房间内以“九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用两张牌比大小,每人轮流坐庄,坐庄500元至3000元不等,张某某、杨某某从庄家中共抽头渔利2万余元。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经传唤归案,同年4月19日,两人在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酒店客人结账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详细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夏某某、吴某乙、朱某某、姜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大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前调查表》各贰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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