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路**小区**号,住湖北省大冶市**路**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5月24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于2017年1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百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邀约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甲(另案处理)一同找被害人潘某某索取债务。后杨某某将潘某某骗至大冶市**街道**路段,三人将潘某某抓入三人所驾车辆,并在车内持西餐刀威胁及殴打潘某某。因索债未果,三人开车将潘某某带至**水库,继续对潘某某进行殴打并逼迫潘某某在水中罚站。潘某某因腿疼求饶,三人遂驾车将潘某某从**水库带走准备继续拘禁。后杨某某、黄某甲等人在**街道一餐馆吃饭时,潘某某报警获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借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茅民
检察官助理:陈娟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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