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公诉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685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88********,汉族,本科文化,公司员工,住嘉善县**街道**花园**幢**单元**室(户籍地:嘉善县**街道***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450元的价格在微信上向冯某某(另案处理)出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平原巨蜥1只。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冯某某处扣押该平原巨蜥。
2. 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280元的价格在微信上向郁某某(另案处理)出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绿鬣蜥1只。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该绿鬣蜥并送至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管理中心。
3.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上向被告人张某某出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豹纹陆龟1只,被告人张某某以68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
4.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上向被告人张某某出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豹纹陆龟3只,被告人张某某以2300元左右的价格予以购买。
5.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上向被告人张某某出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赫尔曼陆龟5只,被告人张某某以1700元左右的价格予以购买。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豹纹陆龟4只、赫尔曼陆龟5只并送至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管理中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郁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物证鉴定书;
5.手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聚红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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