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某某,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行唐县****小区**号**单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路**号,现住行唐县**镇**公寓**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某、张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行唐县**村**汽修农机市场大院内非法经营汽油。其中,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张某某、杨某某共同经营期间,销售金额共计75238元,非法获利7000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杨某某独自经营期间,销售金额共计230050.49元,非法获利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土地租赁协议、行唐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账本复印件、杨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盖英才

检察官助理:潘晓光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账本五本,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