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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刑诉〔2021〕13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91********,汉族,大专文化,系杭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直埠县**村**号,暂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暂住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街道**路**号**宿舍**室。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AC彩票网络赌博APP平台担任代理并接收投注,同时发展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为下级代理,后被告人张某甲又发展下家张某乙、王某某等人在AC彩票网络赌博APP平台上进行下注赌博。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均以参赌人员投注金额的5‰抽成获利。2020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达人民币6700余元,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000余元。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于上述时间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下载AC彩票网络赌博APP并在该平台上下注赌博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张某乙提供的手机银行转账记录予以佐证。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日,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涉案的手机一部。

3、被告人杨某某的AC彩票网站信息截图、个人账户信息截图、个人报表截图、下级报表截图、会员管理截图、网站代理说明截图及小黑手软件账户登陆截图证实,其使用账户名“xi**”注册登录AC彩票网站并利用小黑手软件参与赌博,且该账户在2020年8、9月期间在该网站上的投注、返点等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的小黑手软件账户登陆截图、账号截图、AC彩票个人报表截图、个人账户截图、首页登录截图及微信账号截图证实,其在小黑手软件上的登录账号及其账户在2020年8、9月期间在AC彩票网站上的投注、返点等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的到案情况。

6、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欣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联系电话:1316495****)。

2、侦查卷宗2册。

3、补充材料1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2份。

7、《量刑建议书》2份。

8、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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