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捕前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镇**村**组**号,捕前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秦安县**镇**村**号,捕前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乡**村**号,捕前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乡**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朱某甲、马某某、李某甲、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7日,被告人程某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李某乙骗入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公园附近一小区的传销窝点,后被告人程某某与该窝点其他传销成员共同对李某乙实施监控防止其逃跑,程某某参与限制李某乙人身自由至少四天。
2019年5月23日李某乙被转移至西夏区亚麻小区8号楼3单元301室的传销组织窝点。2019年5月27日,李某乙通过微信报警并于次日被解救。被害人李某乙在传销组织内共被限制人身自由至5月28日(共50日)。
2.2019年5月29日,被害人陈某某被男性网友老武(身份信息不详)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入银川市西夏区亚麻小区8号楼3单元301的传销组织窝点,被告人杨某某时任窝点管理人员。为防止陈某某逃跑,杨某某对其言语威胁、恐吓,晚上睡觉的时候睡在门口看守;被告人张某甲在陈某某上厕所的时候跟随其后对其监控防止其逃跑;被告人李某甲多次从其所在的小区以上课为由威胁、恐吓陈某某,杜绝其逃离的想法;被告人朱某甲控制陈某某手机,切断其与外界联系,防止其报警。被害人陈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至2019年6月16日(共18日)。
3.2019年6月3日,被害人何某某被一女性网友(身份信息不详)以找对象、介绍工作为由骗入银川市西夏区亚麻小区8号楼3单元301室的传销窝点,被告人杨某某时任窝点管理人员。为防止何某某逃跑,被告人杨某某对其言语威胁、恐吓,晚上睡觉的时候睡在门口看守;被告人马某某在何某某上厕所的时候跟随其后对其实施监控,晚上睡觉的时候睡在何某某身边对其看守;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程某某多次从其所在的窝点到何某某所在的窝点以上课为由威胁、恐吓何某某,让其恐惧不敢离开;被告人朱某甲控制其手机,切断其与外界联系,防止其报警;被告人张某甲在客厅对其实施监控,防止其逃跑。被害人何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至2019年6月16日(共13日)。
4.2019年6月12日,被害人张某乙被传销人员李某丙(身份信息不详)以找对象、介绍工作为由骗入银川市西夏区亚麻小区8号楼3单元301室的传销组织窝点,被告人杨某某时任窝点管理人员。为防止张某乙逃跑,被告人杨某某对其殴打、威胁,杜绝张某乙离开的想法;被告人朱某甲在白天、晚上睡觉的时候对其监视、看守;被告人张某甲控制其手机切断其与外界联系防止其报警。被害人张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至2019年6月16日(共4日)。
5.2019年6月13日,被害人王某某被一女性网友(身份信息不详)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入银川市西夏区亚麻小区8号楼3单元301室的传销组织窝点,被告人杨某某时任窝点管理人员。为防止王某某逃跑,杨某某通过言语威胁、恐吓,晚上睡觉的时候睡在门口看守;被告人马某某在王某某上厕所的时候跟随其后对其实施监控,晚上睡觉的时候睡在王某某身边对其看守;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程某某多次从其所在的窝点到王某某所在的小区以上课为由威胁、恐吓王某某,让其恐惧不敢离开杜绝其逃离的想法;被告人张某甲控制其手机,切断其与外界联系防止其报警。被害人王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至2019年6月16日(共3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陈某某、李某乙等被害人的陈述;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朱某甲、马某某、李某甲、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朱某甲、马某某、李某甲、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朱某甲、马某某、李某甲、程某某共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六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结合案件情节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朱某甲、马某某、李某甲、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春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朱某甲、马某某、李某甲、程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五册;
3.移送起诉书三十八份,量刑建议书十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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