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8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鼓楼一分公司业务三部主管,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社区**小学旁(无门牌号码)(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原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秦淮分公司主管,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乙(另案处理)先后注册成立南京**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对外统一宣称**集团或**公司),租赁本市秦淮区**路**号**饭店商务大楼**层、鼓楼区**路**号**大厦**座**室作为办公地点,通过招聘业务员发放宣传单、拨打电话、以老客户带新客户等方式,以投资客房租赁、养老理财宝等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8月进入**公司,案发时任职主管。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3月进入**公司,先后任职业务员、见习主管、主管,于2018年3月离职。

经审计,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向李某甲、马某某等27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09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303.53万元;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向陈某甲、施某某等13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49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40.76万元。

2020年8月16日、18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分别经民警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出6万元,被告人张某甲退出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工商注册登记资料,集资参与人朱某某、李某乙、何某某、蔡某某等人的报案人信息登记表、客房租赁合同、委托经营协议书、**度假收据、POS签购单、银行交易明细、暂扣款(物)专用收据、鉴证报告等书证;

2.同案犯张某乙、张某丙、徐某某、李某乙、赵某某、毛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张某丁、王某某、喻某某等人的证言,集资参与人陈某甲、施某某、唐某某、李某甲、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参与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伙同他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长庆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19588****),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05625****);

2.全部案卷材料二十二册及鉴证报告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