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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张某甲非法经营案)_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二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1********,汉族,中专文化,华能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电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室。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6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1********,汉族,中专文化,华能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电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6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平原县**镇**村**号,现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6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级住址:德州市齐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6月2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张某甲、杨某某、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贾某某在没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95号汽油,销售给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等人,其非法经营数额为504879元。

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甄某某明知贾某某无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的情况下,仍受贾某某雇佣,负责到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拉油押车、装卸汽油、给下线送油等工作。

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多次从被告人贾某某处购买汽油,并销售给付某某、郭某某等散户,其非法经营数额为300767元。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多次从被告人贾某某处购买汽油,并销售给王某某、张某乙等散户,其非法经营数额为265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张某甲、杨某某、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产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张某甲、杨某某、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张某甲、杨某某、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国家限制经营的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其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对其三人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二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某甲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某一年十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甄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室;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齐河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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