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77********,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路**里**号楼**门**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6199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号,居住地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道**里**号,居住地天津市河东区**花园**号楼**门**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余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曾系天津市南开区**摄影中心(**儿童摄影)**,负责市场工作,办公地点位于天津市河北区**街**号。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彭某某使用其账号为22967****的QQ邮箱,向被告人杨某某、账号为150981****的QQ邮箱用户发送文件名为“2015年2岁以下名单”、“2016年2岁以下名单2-彭”、“14下半年、15年出生新生儿 3000个”等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9300余条。
被告人杨某某系天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奥城中心店)**。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其账号为24037****的QQ邮箱,向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已判刑)发送文件名为“月子会所”、“孕妈名单”、“8000多个单子”等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500余条。
被告人余某某曾系天津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艺术)**、天津**摄影有限公司(**儿童摄影)**。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余某某使用微信向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解某某等人发送文件名为“奥城2000”、“和东17年2000条”、“富力1000”等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8200余条。
经工作,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将被告人杨某某传唤到案;于2019年3月14日将被告人彭某某传唤到案;于2019年3月14日将被告人余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发送公民个人信息使用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主机等的照片。
2、书证:QQ邮箱截图、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记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证据、录像光盘二十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余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立坤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余某某现均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卷外补充材料一册及涉案证据、录像光盘二十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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