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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徐某某以集资诈骗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02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广元市**公司职工,现系广元市城区**超市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路**号,现住广元市利州区**路**号**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02195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广元市**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路**号,现住广元市利州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局监视居住,因违反监管理规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两次退查、三次延期。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04年承包广元市**公司**粮店,后于2006年更名为**超市并担任经营者。因资金不足,徐某某以1.2%-2%的月利率陆续向其同事、亲戚、同学借钱以确保超市正常经营。但因经营不善亏多盈少,导致超市收益不足以支付出借人的利息和本金。为偿还借款本息,徐某某便以1.2%--2%的月利率为条件,通过同事、亲戚、同学介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借钱集资,以“借新账还旧账”的方式偿还借款本息,维持超市经营。徐某某的丈夫被告人杨某某一直帮助妻子处理记账、转账等事宜,2014年杨某某退休后开始与徐某某一起经营超市,并与徐某某一起继续向其他不特定社会公众以借款的方式吸纳资金。

截止2019年5月案发,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共计向社会群众吸收资金总额7404余万元,尚有3900余万元的本金未退还,还有1800余万元的利息未支付,涉及出借人员180多人。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其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园小区的住房一套,扣押其**超市价值38998.50元的货物。徐某某、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2.被害人钟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等的陈述;3.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条、领条等书证;4.查封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5.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以及价格鉴证书;6.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的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旭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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