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抚州市东乡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乡区**镇**村**组**号。2019年1月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吴某甲等人在东乡区**KTV包厢内唱歌,因吴某甲的手被割破并在**KTV耍酒疯,当晚22时许**KTV工作人员报警,金峰派出所民警吴某乙、孙某某等人接警后赶赴现场出警,在民警了解情况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身上沾有血迹并走向民警,其用手搭在吴某乙的肩膀上,民警吴某乙、孙某某多次警告被告人杨某某与民警保持距离,被告人杨某某就对民警进行威胁、辱骂并上前要打孙某某,孙某某见状立即用催泪喷雾剂对被告人杨某某脸部喷了一下,被告人杨某某就冲向民警孙某某欲挥拳殴打他,孙某某见状掏出警棍对着被告人杨某某的手臂抵挡一下,后被告人杨某某用拳头殴打孙某某几下后被人拉开。杨某某再次威胁、辱骂出警民警并走向孙某某,趁人不备用拳头打孙某某头部,后被告人杨某某与孙某某扭打在一起,其他出警人员在旁拉扯想控制现场情况,徐某某就从侧面用拳头对着孙某某打了一拳并趁机用手夹住孙某某的脖子,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孙某某绊倒在地并朝其头部打了几拳,最后现场被出警人员控制住。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杨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徐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某某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羁押在东乡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杨某某、徐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