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2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97********,汉族,大专文化,打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公司宿舍(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社)。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1********,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州区**镇**村**组。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伙同他人,在赵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的指示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宋某某、龚某某、许某某等人诱骗后强行拘禁在宜兴市**街道**花园**号**室、**街道**村**幢**号**室等租房内,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并以加入传销组织需要交纳钱款为由强行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共同行为人王某某、史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指示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找工作的名义将被害人宋某某诱骗后强行拘禁在宜兴市**街道**花园**号**室,强迫被害人宋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并以加入传销组织需要交纳钱款购买产品为由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期间被害人宋某某试图反抗但遭到上述被告人与共同行为人暴力压制未能成功。至2018年8月26日,被害人宋某某获得民警的解救。
2.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与共同行为人王某某、叶某某等人在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指示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交友的名义将被害人龚某某诱骗后强行拘禁在宜兴市**街道**花园**号**室,强迫被害人龚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并以加入传销组织需要交纳钱款购买产品为由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期间上述被告人与共同行为人数次向被害人龚某某索要财物,并语言威胁“不听话就要脱光衣服”。至2018年8月26日凌晨,被害人龚某某因无法忍受精神折磨,随从5楼翻窗爬至隔壁4楼,后通过委托路过群众报警获得民警的解救。
3.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与共同行为人黄某某、袁某某等人在赵某某、李某某的指示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许某某强行拘禁在宜兴市**街道**村**幢**号**室。至2018年10月10日,被害人许某某跳窗呼喊,引起群众围观,获得民警的解救。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龚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及共同行为人史某某、王某某、叶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伙同他人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并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要他人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均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良海
检察官助理 刘 政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6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2份;
6.全部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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