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诉刑诉〔2019〕55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月**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徐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分别于2019年4月4日、6月14日二次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完毕,分别于同年4月30、7月1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11月中旬,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徐某某、王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花园**幢**室内,组建名为“翡翠”的QQ群,组织吴某某、叶某某、包某某等不特定人在该QQ群内通过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赌资达260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杨某甲作为老板出资占股40%,被告人黄某甲负责QQ群管理及财务工作占股20%,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负责出资、拉赌客、在群内发红包提高人气、协助黄某甲管理各占股2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
2.证人杨某乙、陈某某、黄某乙、吴某某、杨某丙、叶某某、包某某的证言及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王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附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徐某某、王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赌资达26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徐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悦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王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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