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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文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68********,汉族,专科文化,凤庆县**局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庆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凤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5********,回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4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庆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凤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1********,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9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经凤庆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被凤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文某某、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文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7月12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李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文某某、李某甲,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为该案是两案合并为一案,案情复杂,系以涉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限一个月届满后,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对是否属于恶势力案件存在争议,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退回凤庆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经凤庆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2019年9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和熊某某系凤庆县**局的职工,两人均欠有大量债务。2015年12月份开始,熊某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杨某某借款。杨某某以高额利息向他人借款以后以更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借款给熊某某,从中赚取差价。随着时间的推移,熊某某本人虽然以工资抵押给杨某某,但是依然无法承担高额利息带来的债务。因杨某某未能继续从熊某某处索到取非法债务,被告人李某甲便通过李某乙联系到被告人文某某,文某某在杨某某的指使下邀约他人对熊某某强行索要债务。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下半年一天,被告人李某甲跟李某乙联系,让李某乙找人帮其催讨债务。李某乙又联系到被告人文某某去帮李某甲催讨债务。后来李某甲在通河小区路口红灯处等文某某,文某某和李某甲遇拢后,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文某某和赵某某到凤山脚熊某某的娘家找熊某某讨债。当时,熊某某和她母亲在家。在讨债的过程中发生争吵,争吵的内容主要是辱骂熊某某,并且让她还钱,赵某某还打了熊某某两下嘴巴。

2.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知道熊某某抵押的工资本未能取到钱后,打电话给熊某某称要到单位找熊某某索要非法债务,熊某某被逼无奈之下只能到指定地点凤城街****与李某甲见面,见面后李某甲随意对熊某某实施殴打,被在场人劝阻。

3.2016年12月14日、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文某某到凤庆县**局找熊某某索要非法债务,熊某某因暂时无法偿还债务,二人经过恐吓、辱骂后强行让熊某某写下85350元和20000元的借条各一张,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见状只能被迫离开。

4.2017年,被告人文某某邀约吸毒人员肖某甲(已经死亡)和被告人杨某某联系以后到了凤庆县**局并由杨某某带领到熊某某的办公室,让文某某冒充杨某某债主的身份,杨某某以需偿还债务为由强行向熊某某索要债务并让熊某某交出工资卡偿还非法债务,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看见该情况后只能离开。

过了1-2月以后,因熊某某的工资被冻结,被告人杨某某便联系被告人文某某帮助追讨非法债务,文某某邀约肖某甲与杨某某见面后,由杨某某通知熊某某到指定地点,熊某某到达凤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旁的农行营业点与三人见面。杨某某、文某某对熊某某进行辱骂并逼问如何还款。文某某驾车与杨某某、肖某甲一起将熊某某带至滇红公园旁,在三人的监视下逼迫熊某某想办法找钱还债,文某某从熊某某手机上强行转走800元,并殴打熊某某面部。后三人将熊某某带回其娘家附近,熊某某又继续借款500元交付杨某某,文某某得到好处费800元。

5.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单位上班时看到熊某某骑乘电动车后,认为熊某某有能力偿还债务,便电话联系被告人文某某让其邀约他人到凤庆县**局找熊某某催讨非法债务。文某某邀约肖洪一起到凤庆县**局找到熊某某并向其讨要债务,提出要熊某某用电动车抵债,三人到**局地下室看了电动车以后,文某某强行以20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折抵债务。杨某某借助文某某、肖某乙的气势逼迫熊某某向其写下42万元的借条一张。在杨某某允许下,文某某将电动车占为己有,经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电动车价值1500元。

6.2018年6月底,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文某某让其找人到凤庆县**街乡**街村找熊某某强行索要非法债务。杨某某交代给文某某如何向熊某某索要债务的方法。文某某邀约周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到腰街找到熊某某以不还款就找领导等方式向熊某某索要非法债务,熊某某被逼向他人借款2500元。文某某收到2500元后带回凤庆城交给杨某某。紧接着,文某某继续邀约罗某甲、罗某乙到腰街向熊某某索要非法债务,文某某根据杨某某的安排,在要债时,让罗某甲、罗某乙冒充另外的要债角色“老黑”,熊某某被逼两次向他人借款5000元交给文某某。最后,杨某某自己得到2000元,文某某得到2600元。罗某甲、罗某乙各得200元。

7.2018年7-8月份,犯罪嫌疑人文某某邀约毕某某、王某某、李某丙、郭某某夜晚非法侵入熊某某娘家强行索要非法债务,严重影响了熊某某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熊某某的家人因此受到惊吓,文某某还强行从熊某某母亲杨明珍处索要了1000元。

8.杨某某于2018年7-8月份时自己到熊某某娘家粘贴熊某某42万元的借条复印件和熊某某本人照片。同时指使文某某邀约毕某某、王某某、李某丙、郭某某到熊某某娘家、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熊某某前夫张某某家附近、凤庆县**局粘贴熊某某的42万借条复印件和熊某某照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借条照片。2.书证:报案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罗某乙、周某某、毕某某、王某某、李某丙、郭某某、肖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文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凤发该价认【2019】24号价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文某某、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文某某、李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勤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临翔区看守所;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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