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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文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48********,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52********,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被告人文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文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6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皆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长江禁渔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文某某夫妇驾驶自家小船,在本市栖霞区靖安镇大唐电厂下游至大道河通江口附近的长江水域,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抄网组成的电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多达七八次,后将捕捞的部分水产品销售给李某某、周某某(皆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2019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某、文某某抓获,并从其所在的住家船上查获电捕工具电瓶、电抄网及充电机。经南京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定,其使用的捕捞工具系电鱼工具,系禁用的渔具。

被告人杨某某、文某某归案后皆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监控录像截图、通话记录、禁渔期的相关公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南京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出具的涉案捕捞工具的认定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文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苏

  检察官助理:季蓉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文某某(联系电话:1599682****、1386137****)现皆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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