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3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合**有限公司工作,户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一里**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合**有限公司工作,户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1月4日两次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12月6日两次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为其经营管理的合**有限公司减少运营成本,购买一台射频发射器并指派被告人方某某使用该发射器干扰燃气计量表,使计量表停止计费,从而盗窃燃气,共计价值人民币1245054.21元,其中方某某参与盗窃239126.25元。
2019年5月17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合肥市庐阳区**路的合**有限公司将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抓获,当场查获用于盗窃使用的射频发射器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燃气设备相关数据,燃气使用量,业务量,远传数据,相关技术说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杨某某盗窃价值1245054.21元,数额特别巨大,方某某盗窃价值239126.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何小刚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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