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6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6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衡龙桥村沙河**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曹某某均系长沙市岳某某**锅炉厂施工工地泥工。2019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曹某某盗窃被害人姜某某录存放在该工地北2栋仓库处的美的空调,共计价值人民币36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曹某某在上述工地仓库外盗得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美的全新空调内机1台以及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美的全新空调外机1台,得手后,所盗空调被被告人曹某某带回家;
2、2019年6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再次来到上述仓库,盗窃一组美的空调。之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所盗空调带至家中,因空调内外机型号不匹配,将所盗空调卖给空调安装师傅。
2019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第一台被盗空调现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均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订货单据、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姜某某录的陈述;4、证人蒋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一笔事实两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曹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适用缓刑的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小丹
检察官助理:曹丹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杨某某电话:1520086****、被告人曹某某电话:1521113****);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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