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91********,汉族,大专文化,仪征**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泰兴市,住江苏省仪征市**号**室(户籍在江苏省泰兴市**镇**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江苏省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锡**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兴化市,住无锡市惠山区**号**室(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住无锡市梁溪区**号**室(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月下旬,季某某(另案处理)借车辆抵押贷款形式向被害人陈某某“出借”人民币205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抵押车辆苏BK****广汽传祺汽车备用钥匙及安装GPS定位,而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季某某纠集下伙同季某某私自将上述车辆开走予以扣押,并在季某某指使下以违约为由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违约金、拖车费连带本金共计人民币30000 元,企图非法占有人民币9500元,因被抓获而未得逞。
2、2015年10月下旬,季某某借车辆抵押贷款形式向被害人童某某“出借”人民币35300元,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季某某纠集下与被害人童某某签订合同并取得抵押车辆苏B6****凯美瑞汽车备用钥匙及安装GPS定位,而后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在季某某纠集下伙同季某某私自将上述车辆开走予以扣押,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在季某某指使下以违约为由向被害人童某某索要违约金、拖车费连带本金共计人民币54000元,企图非法占有人民币18700元,因被抓获而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原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出具或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人口信息、车辆抵押借款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童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及涉案人员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原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旭姣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泰兴市**镇**组**号,被告人曹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无锡市惠山区**号**室,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无锡市梁溪区**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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