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9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已婚,被刑拘前在东莞市公安局**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中队工作。住广东省东莞市**区**社区**苑**区**楼**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路**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已婚,被刑拘前在东莞市**镇**名车店工作。暂住广东省东莞市**区**社区**酒店旁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已婚,个体户。暂住广东省东莞市**区**社区**居**号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乡**村**组)。因盗窃于2000年11月被东莞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劳动教养两年。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继华,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已婚,被刑拘前在**金融东莞分公司做销售员。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城**公寓**号(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奉节县**镇**组**号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锐平,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已婚,被刑拘前在东莞市**镇经营汽车用品店。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汽配城**区**栋**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珊,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曾某某、钱某某、邓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2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1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微信号:ww****,昵称:兴)利用其自身在东莞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户政部门工作的便利条件,自2019年3月份开始,通过被告人胡某某收取不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人员黄某某等78人的资料,从胡某某按每个居住证600元的价格收取好处费,再以每个居住证200元的价格让被告人曾某某为需要办理居住证人员办理假的社保清单(共为77人办理了假社保清单),杨某某再自己为办理居住证人员伪造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违规为黄某某等人办理居住证。违规办理居住证后,杨某某本人在东莞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户政部门打印出来后交与胡某某,胡某某自己或者通过其它中间人转交办理居住证的黄某某等人。从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8月25日,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共189600元;从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8月17日,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曾某某16120元。
被告人邓某某分别以4500元至6000元不等的费用,收取了不符合办证条件的黄某某、赖某某、贺某某的资料,并以4500元至5500元不等的费用转给被告人钱某某办理,钱海收取费用和违规办证人员资料后,将连同另外两名共五名违规办证人员资料和费用转给胡某某通过杨某某以前述方式办理,并从中获利。
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6日立案进行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于2019年9月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 微信电子数据,到案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曾某某、钱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曾某某、钱某某、邓某某无视国法,结伙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曾某某、钱某某、邓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七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5、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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