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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曾某某非法拘禁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80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62000********,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因与被害人黎某某有欠款纠纷遂相约在本区市桥街西丽广场一餐厅商谈还款事宜,被告人曾某某手持一张2万元的借条要求被害人还款未果,遂纠集被告人杨某某及代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均另案处理)携带西瓜刀、伸缩棍等,将被害人黎某某带至市桥街光明南路水晶宫文化广场,威胁逼迫被害人还款3.5万元,期间使用伸缩棍及拳脚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后又将被害人黎某某带至长堤西路西丽公园,要求被害人联系其父母还钱,并将被害人被打受伤的照片发给其父母相威胁。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代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带被害人黎某某去到市桥街工业路39号对开路段与被害人的父母见面拿钱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承认所犯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确定宣告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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