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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朱某某等诈骗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12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乡**村**庄**号。2007年3月21因殴打他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哥”),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1991年4月19日因盗窃行为被原上海市奉贤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1994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奉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4年2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村**组**号。2017年6月7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楼村**队**号。2014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坤未(曾用名冯坤羊),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2********,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2003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4月26日因盗窃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4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前犯抢劫罪,尚有余刑剥夺政治权利四十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十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6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前犯抢劫罪,尚有余刑剥夺政治权利四十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十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冯坤未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冯坤未均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等人经预谋,由其二人出资购买赌博机和租房,由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控制输赢的遥控设备并负责看场,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冯坤未为营造气氛的“托”,被告人李某某另负责骗被害人到场玩赌博机,被告人刘某某为上分人员,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室,采用在赌博机上安装遥控器以控制输赢的方式对被害人方某某实施诈骗,共骗得人民币13000元。

2020年4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冯坤未等人在上址以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冯某某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2000元后被当场识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方某某、冯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分别于上述时间、地点被他人以上述方式诈骗上述钱款的事实。其中被害人冯某某的损失已挽回。

2.证人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将涉案房子出租给杨某某的情况。

3.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等材料证实,公安机关检查了案发现场,并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带有天线的赌博机内部接收装置一台、遥控器一台、手机一部,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

4.赌博机认定书证实,涉案游艺机有赌博功能。

5.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及被害人方某某的手机转账截屏或者微信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涉案赃款的走向。

6.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冯坤未的前科或劣迹情况。

7.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冯坤未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五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冯坤未的主体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上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冯坤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结伙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冯坤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冯坤未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冯坤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冯坤未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冯某乙的经济损失已挽回。综上,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冯坤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清献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冯坤未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材料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岁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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