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江西省瑞金市**镇。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江西省瑞金市**乡。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经合谋诈骗后,搜集企业家资料锁定被害人目标,由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自称系广东省省委秘书长,以省委要出版“南粤功勋”的书以记载评选出的100名企业家事迹,需缴纳15万元购书款及对外发行为由,骗取企业家即被害人罗某某的信任,被害人罗某某安排其员工李某某于2019年8月1日转账15万元给被告人杨某某指定的银行卡,再由被告人朱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持该银行卡找人套现,所得赃款由被告人杨某某和朱某某在本区分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光盘四张。
3.依法缴获的赃款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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