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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朱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杨某某(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江西省瑞金市**镇。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江西省瑞金市**乡。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经合谋诈骗后,搜集企业家资料锁定被害人目标,由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自称系广东省省委秘书长,以省委要出版“南粤功勋”的书以记载评选出的100名企业家事迹,需缴纳15万元购书款及对外发行为由,骗取企业家即被害人罗某某的信任,被害人罗某某安排其员工李某某于2019年8月1日转账15万元给被告人杨某某指定的银行卡,再由被告人朱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持该银行卡找人套现,所得赃款由被告人杨某某和朱某某在本区分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光盘四张。

3.依法缴获的赃款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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