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92********,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住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乡**村委会**组**号。曾因犯盗窃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2年8月28日减刑释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7月5日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1月5日减刑释放;曾因犯盗窃罪,2019年1月11日被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20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0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住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社区**村**号。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2008年12月21日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5月19日减刑释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7月5日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10月1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0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71993********,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住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乡**村委会**村组**号。曾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盗窃罪,2011年11月28日,被永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7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26日被富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0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甲骑摩托车到**镇**村委会李某乙家院外,趁无人翻墙入院并将李某乙家堂屋门锁撬开后进入屋内,盗走放于二楼卧室床头的银行卡三张及写有密码的纸片,并于当天返回楚雄市,通过ATM机盗走两张银行卡上的现金人民币共计40000元。
2.2020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到永仁县新中医院门诊室内,盗走善某某放于工作室桌子上的蓝色OPPOA5手机一部,经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3.2020年4月13日中午,被告人孟某某到永仁县税务局背后周转房1单元401室被害人杨某乙家实施盗窃。
4.2020年4月17日中午,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李某甲到楚雄市**镇**村委会**队王某某家,将客厅锁撬开后对王某某家实施盗窃。
5.2020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李某甲、孟某某到楚雄市**镇**村委会**村谢某某家住宅外,被告人孟某某在大门外负责望风,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翻墙入户后,盗窃了一部白色智能手机和20多元现金及一些硬币。
6.2020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李某甲、孟某某到楚雄市**镇**村委会**村韦某某家住宅外,被告人孟某某在大门外负责望风,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爬梯子入户后,将韦某某家堂屋门锁撬开后,将韦某某家600多元现金人民币及7包香烟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盗窃数额共计40620余元,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孟某某盗窃数额共计1220余元,盗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系主犯,孟某某系从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茹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侦查卷二册、补充侦查卷一册23页)、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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