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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某某、武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刑一刑诉〔2018〕3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41岁,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7********,汉族,中专文化,孝义市,住孝义市**新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64********,汉族,初中文化,孝义市**镇**村人,在孝义市**洗煤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46岁,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孝义市**镇**村人,无业,住孝义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2018年7月11日两次退回孝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孝义市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6月72018年8月10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24日,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深圳市福田区注册成立。该公司注册成立后,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依托**网站“**众扶共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通过微信群等方式进行“拉人头”式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蛊惑社会公众投资加盟“善心汇”项目活动。

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点击微信链接,在“**”网站注册会员,发展下线,还用该亲属、朋友等多人的名义注册为会员,并成为这些会员的推荐人。被告人杨某某在从事“**”项目后,利用微信朋友圈对“**”项目进行积极宣传,大肆发展下线会员,截止目前,被告人杨某某名下会员达到到1800余人,下级层级达到10层,获得下线投资返利10万余元。

2016年腊月,被告人武某某在**网站注册成为会员,该为赚钱返利,积极发展下线,还以该亲属、朋友等多人的名义注册为会员,并成为这些会员的推荐人。截至目前,被告人武某某名下会员达到85人,下级层级达到5层。

2016年9,被告人李某某在**网站注册成为会员,该为赚钱返利,积极发展下线,还以该亲属、朋友等多人的名义注册为会员,并成为这些会员的推荐人。截至目前,被告人李某某名下会员达到227人,下级层级达到10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吕梁市“**”打击方案等材料、下线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武某某无视国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李某某、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霞

2018年95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 预审卷叁卷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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