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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80********,汉族,中专文化,住长沙市天心区********房(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社区********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80********,汉族,中专文化,住长沙市天心区**社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2020年7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山**村**栋**房的家中3次容留被告人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被告人李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被告人李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2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被告人李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二、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18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社区**路**号**栋**房的家中3次容留被告人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被告人杨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被告人杨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被告人杨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颂

检察官助理:谭杰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现在长沙市天心区**社区**路**号**栋**房候审,联系方式17788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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