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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3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监利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3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监利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乘坐“某某甲”(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驾驶的黑色本田牌轿车,从潜江市**镇来到监利市**镇“**KTV”唱歌时,“某某甲”将本田轿车停放在“**KTV”旁边的巷子里。同日19时许,杨某某和“某某甲”驾车离开时,轿车左边车门处被刮擦。杨某某认为是停放在该巷子里的新A****6微型货车挡住了道路造成的,遂从微型货车车厢内拿出一条木质长凳,将微型货车驾驶室玻璃砸破后离去。同日19时30分许,杨某某与“某某甲”等人再次来到“**KTV”。杨某某通过KTV工作人员寻找微型货车车主未果后,遂一边持微型货车车厢内的木质板凳朝微型货车四周及车顶乱砸,一边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赶到现场后亦捡起板凳朝货车的前挡风玻璃乱砸。经鉴定,被砸微型货车损失为人民币216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赔偿了新A****6微型货车车主陈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A****6微型货车实物照片;2.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汽车维修中心结算单、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3.证人文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5. 监利县价格认定中心监价鉴字[2015]第3号鉴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阳武

                                                 检察官助理:周哲

2020年12月28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均在家被监视居住;

2.全案证据和材料共1册,光碟1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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