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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杨某甲,男性,1973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街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街**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30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27日被告人杨某甲  表弟施某某发现杨某甲妻子周某某同受害人杨某乙在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福鑫源宾馆开房,并告知被告人杨某甲,随后被告人杨某甲喊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赶至**村福鑫源宾馆,将受害人杨某乙打伤,经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杨某甲、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甲、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军民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内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侦查机关讯问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本案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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