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16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镇**村**组**号;2008年11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20年7月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2日由袁州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8********503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乡**村委会**组**号;2006年10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六百元;2020年7月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8月12日由袁州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1时许,被害人丁某某遭遇电信诈骗,共计被骗11万元,其中2万元被骗钱款通过丁某某尾号1174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汇至被告人杨某某尾号9556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
2020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合住在福建省石狮市**酒店附近一公寓**室。被告人李某某问杨某某借了一张尾号9556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和绑定该银行卡的电话卡,并承诺会支付费用。同年6月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来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次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告知杨某某之前借用的银行卡里还有一些钱,要杨某某到银行注销银行卡并提取账户里的余款。之后,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来到英林镇的一家建设银行。被告人李某某在附近的巷子里等待,被告人杨某某独自进入银行注销银行卡并提现24209.2元。被告人杨某某将上述钱款给了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又从中拿出12000元分给了被告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检察官助理:陈超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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