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无,绰号“**”、“**”、“**”,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路**院内**幢**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8月10日因本案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新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新丰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4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现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至8月间,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承包新丰县**镇**村**山段村民的自留山,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山上的林木,经新丰县林业局鉴定:砍伐面积3.7公顷,砍伐蓄积253.15立方米,材积159.48立方米,树种为针阔混,林种为用材林。
2017年1月至5月间,张某某承包新丰县**镇**村**山段的林木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从张某某转包或与其合伙,雇请工人盘某某等人砍伐位于**镇**村**山段的林木,砍伐林木后由李某某及雇请的司机潘某某将木材拉去贩卖。经新丰县林业局鉴定:砍伐面积3.88公顷,折合58.2亩,砍伐蓄积320.27立方米,材积201.77立方米,优势树种为阔叶树,林种为用材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且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环境资源不受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雨兰
检察官助理 陈嘉琪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侦查卷宗4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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