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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9********2639,满族,小学文化,水暖工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捕前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4639,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捕前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被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4月1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经预谋后,由李某某驾驶辽P****2号商务车拉载杨某某来到南票区**镇集市,杨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旁的红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并骑行至无人处,将电动车装入在后跟随的李某某的商务车内,二人开车离开现场。

2018年12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以同样方法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南票区**镇**村市场门口蓝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

2019年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以同样方法将被害人崔某某停放在南票区沙锅屯集市路旁的红色朕龙牌电动车盗走。

经南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总计人民币91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贾某某、崔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4.南票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均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丹丁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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