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1.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5********,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乡**村民委员会**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镇**村委会***村151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相约盗窃广南县**镇**寨一号桥工地上沈某某、唐某某的地基锤、泥浆泵、导管等物,由杨某某用挖掘机将基锤、泥浆泵、导管等物装到李某某驾驶的平板货车上,二人将盗窃得来的地基锤、泥浆泵、导管等物出售到广南县**镇**三岔路的李某某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12000元,杨某某、李某某每人分得赃款6000元。李某某分得的赃款6000元;杨某某分得的赃款2030元,共计8030元,公安机关已发还给李某某废品收购站。地基锤、泥浆泵,经广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进行了价格鉴定,总价格为:人民币捌仟伍佰伍拾元整(¥:8550.00元)。地基锤、泥浆泵已发还沈某某,导管已被李某某废品收购站销售。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到广南县公安局莲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用于挖被盗窃物的挖车、拉被盗窃物的车和被盗窃物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及网上在逃查询记录、拘留证、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截图复印件、提取证据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收条、发还清单;3.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沈某某、唐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李某某、柏某某、谭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判处杨某某10个月以上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判处李某某8个月以上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政民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8页。
3.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换押证8份。
5.光盘3张。
6. 沈俊杰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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