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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二部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兰州市城关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1996年5月7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9年8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住兰州市**区**号楼**号,1996年曾因抢劫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10月刑满释放,2019年8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54********,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兰州市城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1997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被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报请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19年11月29日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办理,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向被告人李某某以1200元价格贩卖毒品一小包,随即被告人李某某在城关区**小区**号楼**室将该包毒品以18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又将该包毒品分多次贩卖给邹某某,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城关区**小区**号楼**室再次向邹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当场从邹某某处查获海洛因4小包重0.2克,并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查获海洛因8小包,净重0.43克。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兰州市**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再次向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一小包,净重2.99克,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从徐某某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二包,共计54.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检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杨某某系毒品再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金池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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