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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8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61995********,彝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61996********,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6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晚,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及朱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茶山镇增塘边村一饭店吃饭、喝酒,后四人窜至附近的卢边村至正网吧门口路段。次日2时30分许,被害人梁某某从至正网吧下来,杨某某在路边捡起一块砖头,无故拦截被害人梁某某并使用砖头砸打梁的前额,梁被打倒在地。李某某、李某某、朱某某见状后,一起冲上前对梁某某实施殴打,后杨某某取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梁某某,致梁受伤(经鉴定,梁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后杨某某四人逃离现场,梁某某报警后被送往医院。

2020年1月4日15时许,民警在本市茶山镇增溪路一带路段,先后抓获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及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伤情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作案工具水果刀等物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及同案人朱石理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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