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95********,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社区**组**号。2016年8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2月15 被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陶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4********,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长**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陶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吉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4********,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陶某甲、陶某乙、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为“抖抖棋牌”APP中的房卡销售代理,杨某某以每张房卡0.12元的价格在其上线处批发购进房卡,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经营的“至尊糖果屋圈”供应开设赌博房间所需的房卡,其以每张0.14-0.15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从中赚取差价进行非法牟利。被告人李某某、陶某甲、陶某乙、吉某某在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招揽组织下,先后在手机APP“抖抖棋牌”软件内组织经营名为“至尊糖果屋圈”的网络赌场。在该赌场经营过程中,王某某为赌场组织者,李某某负责为赌场内玩家提供下分业务,王某某按赌场每月总收入的15%给李某某发放工资。陶某甲、陶某乙、吉某某为王某某发展的下线代理,负责招揽下级代理和玩家,并为其各自招募的下级代理及玩家提供上下分业务。该赌场的获利模式为抽成获利,以积分作为结算依据,积分兑换比例为0.1元=1积分,依据游戏设定,每局游戏结束后,系统会自动抽取每局游戏中最终赢钱玩家所赢积分的8%作为王某某的抽成盈利,王某某在抽成盈利中设置不等的提成比例作为陶某甲、吉某某、陶某乙等其下级代理每局的抽成盈利,从中赚取点位差。陶某甲、吉某某等人再根据他们为各自下线设置的提成点位分别返给其各个下级代理,从中赚取点位差。玩家及下级代理需在王某某、陶某甲、吉某某、陶某乙等上级代理处购买游戏积分(上分)方可进行赌博游戏,赌博结束后需找王某某、陶某甲、吉某某、陶某乙等上级代理再按照0.1元=1积分的比例把自己手中积分兑换成现金(下分)。现查明,在该赌场经营期间,杨某某非法获利赃款11万元,李某某违法获利赃款11万元,陶某甲违法获利赃款7277元,吉某某违法获利赃款7277,陶某乙违法获利赃款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
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陶某甲、陶某乙、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陶某甲、陶某乙、吉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永臣
2020年6月5月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陶某甲现押于枣强县看守所,被告人陶某乙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被告人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本案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