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哈尼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委**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哈尼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87********,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至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羊甫五金机电市场,由李某某在外负责望风,杨某某进入被害人曹某某的厂房内将一部铝合金梯子盗走。后该铝合金梯子被二人销赃变卖。
2019年1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与陆某某至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西廊村56号云南山泉水站店铺外,由杨某某、陆某某在外负责望风,李某某进入水站店铺内将一部铝合金梯子盗走。三人轮流扛着盗窃来的梯子走到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大街村宝象河旁时,见河旁存放有两根钢管,杨某某和李某某每人扛一根钢管将被害人范某某放于此处的用于制作河道围栏的该两根钢管盗走。后杨某某、李某某、陆某某扛着盗窃来的钢管、铝合金梯子至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旧货市场,将钢管及铝合金梯子以131元销赃变卖。
经鉴定,本案被盗的两部铝合金梯子、两根钢管的鉴定价格合计为7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李某某、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东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