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03月25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十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06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陈某某于2016年9月先后任职于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杨某某任副总经理负责安保,李某甲、陈某某为公司保安。2017年3月份,通过杨某某介绍,李某甲与河南**置业签订砂石、水泥供货合同,2017年6月底,河南**置业结清李某甲的砂石款后停止让其供货。李某甲、陈某某于2017年6月被辞退,杨某某于2017年9月自动离职。杨某某在**置业公司任职期间,帮助公司老板郝某某处理债务纠纷、业主上访等问题,郝某某曾某某给其买车或奖金,但一直未兑现。
2017年07月26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以联系不上郝某某解决奖金问题、**置业与李某甲之间存在砂石款纠纷为由,纠集李某甲、陈某某等人到洛阳市洛龙区**花园小区阻挠施工。杨某某、李某甲、陈某某等人对正在6号楼3楼打麻将的粉刷工人夏某某、唐某某、徐某甲、余某某进行威胁、谩骂,驱赶夏某某等四名工人离开,杨某某、陈某某对夏某某进行殴打。夏某某被打后报警,又因担心再次被打,同唐某某、徐某甲、余某某于次日离开洛阳,由此导致**花园小区内墙粉刷长时间停工,造成恶劣影响。
2017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以联系不上郝某某解决奖金问题、**置业与李某甲之间存在砂石款纠纷为由,纠集李某甲、陈某某等人到**花园工地项目经理王某某位于宜阳县**镇楚某某的家中,让王某某联系郝某某。王某某联系郝某某未果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陈某某等人继续在王某某家门口停留。王某某及其家人因受到骚扰,心中害怕,被迫离开家中。杨某某、李某甲、陈某某等人在王某某家门口停留至第三天离开,影响了王某某及其家人正常的生活秩序。
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再次以上述借口纠集李某甲、陈某某到**花园工地阻挠施工,索要奖金和砂石赔偿,并对施工工人进行威胁。**置业员工报警后民警将杨某某等人劝离。个别工人因害怕再次发生被打事件,离开工地。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到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主动投案。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6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2日到伊川县公安局葛寨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夏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 证人李某乙、邵某某、徐某乙、姬某某、徐某丙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银行流水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滋扰、纠缠、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燕 王书凯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起诉书一式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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