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国柱,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钟学屏,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中旬起,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茶艺馆开始经营卖淫嫖娼活动,招募蒋某某等数名卖淫女子(均另作处理),为嫖娼人员提供388元每次的“进入式”口交卖淫活动,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以及范某某、吴某某等人(均已判刑)是该茶艺馆的工作人员。李某某作为茶艺馆经理,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对卖淫活动进行日常安排及管理。杨某某负责向他人推荐介绍卖淫套餐,并负责安排卖淫人员为嫖娼人员提供“进入式”口交服务。2018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将上述卖淫场所查获。2019年7月15日、26日,公安机关先后将杨某某、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以其他方式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覃臻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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