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回族,初中文化,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5222001********,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农民。2018年5月10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20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2020年4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亭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回族,小学文化,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2000********,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乡**行政村**队**号,农民,现住海原县**乡**街道。2017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3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17日被华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亭市看守所。
本案由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7月9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改变微信昵称和头像的方式冒充网络主播添加他人微信,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28825元,其中李某某和杨某某共同骗取9000元,李某甲和杨某某共同骗取1.5万元,杨某某单独骗取482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借用其号码为y18309551293微信号用于诈骗活动,将该号码借给李某某使用,李某某登录该微信,改微信昵称为“丽宝呀”,冒充被害人操某某的微信好友快手主播王某某,以其表妹生病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操某某信任,操某某分别向该微信号微信转账1600元、2400元、2000元、3000元,共计9000元,后将被害人操某某微信拉黑。被告人李某某先将y18309551293微信号上骗得的9000元中的1600元,转账至杨某某好友马某某的m18709564337微信上,杨某某将该笔1600元提现至马某某建行卡号6217004530003671043的银行卡上,后将其中的1200元转移至李某某支付宝账户,杨某某给自己留好处费400元。李某某将剩余7400元提现至杨某某邮政储蓄卡号为6217996030007541714的银行卡上,通过支付宝操作将该笔7400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被骗钱财被二人分别挥霍。
2、2020年3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用杨某某注册的yp2005910微信号,冒充快手主播,改昵称为“小六”,加被害人李某乙的微信,以给李某乙在直播上代卖商品但需保证金为由,骗取李某乙信任,李某乙分别用微信昵称为“Mr.李”和昵称为“吉人”的微信,分两次向杨某某yp2005910微信号转账2000元、3000元共计5000元,后将被害人李某乙微信拉黑,李某甲将其中4800元钱转至自己卡号为6229478310101027626海源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上,留给杨某某好处费200元,被骗钱财被二人共同挥霍。
3、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甲用自己注册的yp2005910微信号,冒充快手主播,改昵称为“河北艺家人”,以给孟某某“涨粉”和自己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孟某某信任,孟某某分25次向杨某某发送200元红包共计5000元,杨某某又将李某甲微信号为jiatang2583690的微信推荐给孟某某,由李某甲继续骗取孟某某人民币5000元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杨某某、李某甲将该笔10000元被骗钱财共同挥霍。
4、2020年3月2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用自己注册的yp2005910微信号,冒充快手主播 “真真姐”,以其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苏某某的信任,苏某某先用支付宝向杨某某转账1000元,后又通过微信昵称为“伤了谁疼”的微信号,以红包方式向杨某某发送红包750元,杨某某骗取被害人苏某某共计1750元,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被骗钱财被杨某某挥霍。
5、2020年3月26日20时至2020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自己注册的y18309551293的微信号,改昵称为“单身兰姐”,以其急需用钱为由,骗取粉丝杨某甲的信任,杨某甲通过微信昵称为“随心所欲”的微信号向杨某某微信发送红包8个,共计1600元钱,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被骗钱财被杨某某挥霍。
6、2020年3月9日23时至2020年3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用自己注册的yp2005910微信号,冒充快手主播 “默桐 一凡”,以其急需用钱为由,骗取粉丝高某某的信任,高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缘分认识了你”的微信号,向杨某某的微信上发送红包175元、微信转账800元,共计975元,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被骗钱财被杨某某挥霍。
7、2020年2月1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用自己注册的yp2005910微信号,更改微信昵称为“岁月静好”,冒充该快手主播,添加被害人郭某某的微信,以其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信任,郭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银川接齿哥”的微信号,向杨某某转账500元,后杨某某将被害人微信拉黑。被骗钱财被杨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操某某、郭某某、李某乙等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及同案犯李某甲供述;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提取笔录;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利用微信改变昵称和头像的方式冒充网络主播添加他人微信,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力群
检察官助理:章玺龙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华亭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5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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