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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某某非法出售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公诉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6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本市红桥区**口**条**号。1996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1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本市南开区**道**园**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3日,在本市红桥区北营门西马路临时摊位,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疑似玳瑁制品2件。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该临时摊位处,将非法出售疑似玳瑁制品的杨某某、李某某抓获,当场查获疑似玳瑁制品6件。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中7件为玳瑁盾片加工制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

2、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玳瑁制品而非法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鉴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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