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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张北县****小区,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2019年8月1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80********,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张北县**镇**小区(户籍地为张北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2019年8月1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用手机上网购买了一根无缝钢管、瞄准镜和铜珠,告诉被告人李某某要制做一支打鸟的枪,并让李某某去市场上买回一把射钉枪和一盒射钉弹,杨某某用这些物品组装制作成一把枪,杨某某拿这支枪到野外打了几次鸟。2019年春天,李某某又拿上这支枪和射钉弹、铜珠玩,案发前,李某某一直将这支枪放在自己的轿车后备箱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李某某二被告人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九宇

检察员:张  亮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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