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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某甲、沈某某聚众斗殴案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二狗”,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61998********,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61997********,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61998********,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62000********,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0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应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99********,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97********,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苍南县**乡镇**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99********,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沈某某、李某乙、应某某、黄某甲、冯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7日晚,曾某某(另案处理)和叶某某(另案处理)在QQ上发生争执,后二人相约于当日23时许在苍南县龙港镇金河广场斗殴。随后,曾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沈某某及杨某甲(绰号“子强”)、江德明、李某丙(三人均另案处理)、李某丁(未满十六周岁,已行政处罚)等十余人并事先准备了砍刀、棒球棍等械具在苍南县龙港镇金河广场等待。后因对方未到约定地点,被告人李某甲和“阿磊”(身份不明)去龙港镇财富广场寻殴对方人员。当晚23时许,叶某某纠集被告人应某某、冯某某、黄某甲和梁某某、卢某某、严某某等人和被告人应某某纠集的黄某乙、方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持甩棍、棒球棍等前往金河广场。被告人应某某、叶某某尚未赶至现场时,该方人员中先行到达的严某某、黄某乙和被告人冯某某、黄某甲等人即和曾某某一方人发生斗殴,其中被告人杨某某持钢管,后被告人冯某某、黄某甲等人逃离现场。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和黄某乙等人受伤,严某某摩托车被砸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入所健康及伤情检查登记表、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丁壕、牟某某、李某戊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沈某某、李某乙、应某某、黄某甲、冯某某及同案犯曾某某、江某某、杨某甲、李某丙、叶某某、梁某某、严某某、方某乙、卢某某、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沈某某、李某乙、应某某、黄某甲、冯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中杨某某持械参与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应某某、黄某甲、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紫云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沈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661048****);被告人应某某(联系电话1385876****)、黄某甲(联系电话1876772****)、冯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32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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