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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某甲、王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永德县****区。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20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025日被永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永德县**镇**村**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永德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卫荣,云南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日**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3524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永德县**镇**区。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永德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廷晨,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后重报;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后重报。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电话联系字某某、李某乙(该2人另案处理,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欲将34名无合法证件进入中国内地的缅籍人员从耿马县孟定镇运送至永德县永康镇,当日字某某、李某乙在孟定接到缅籍人员,随后驾车走老路故意绕开军塞边防检查站,前往永德县永康镇,当日20时许,途经永德县大山乡“阿笨饭店”附近时被永德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从字某某驾驶的云S*****号车内查获16名无进入中国内地合法证件的缅籍人员,从李某乙驾驶的云S*****号车内查获18名无进入中国内地合法证件的缅籍人员。

2019年9月中旬,犯罪嫌疑人李某丙(在逃)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让三人到临沧市耿马县孟定镇帮助其拉运缅甸籍人员至永德县永康镇。2019年9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在耿马县孟定镇接到40名无合法证件进入中国内地的缅籍人员,王某某驾驶云S*****号车辆拉运13名缅籍人员,李某甲驾驶云S*****号车辆拉运13名缅籍人员,杨某某驾驶云S*****号车辆拉运14名缅籍人员。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接到缅籍人员后,便驾驶车辆跟随在前驾车探路的李某丙向永德县永康镇方向行驶,途中故意绕开军塞边防检查站。2019年9月19日15时许,永德县公安局民警在永德县永康镇南木算组附近的施孟公路边将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抓获,当场从杨某某驾驶的车辆上抓获14名无合法证件进入中国内地的缅籍人员,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因接到李某丙电话将两车共26名无合法证件进入中国内地的缅籍人员藏匿于施孟路凉水沟大桥下,后被告人王某某逃离,后于2019年10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拉运缅甸人的三辆车辆等物证照片;

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楷某某、依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王某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逃避边防检查,将无合法证件进入中国内地的缅籍人员从边境地区运送至非边境地区,其中杨某某涉嫌参与运送74人;李某甲、王某某涉嫌参与运送40人。三人运送人数众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在2019年7月20日的案件事实中被告人杨某某与字某某、李某乙是共犯,杨某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在2019年9月19日的案件事实中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系受他人雇佣,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勇

2020年520

附: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2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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