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000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州省化州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住福建省莆田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住福建省延平区**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乙、陈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初,经他人邀约到缅甸迈扎央**赌场上班,负责接待赌客并为代理注册账号、签单,共计获取利益人民币约12万元。
被告人李某乙于2019年12月,经他人邀约到缅甸迈扎央**赌场刷卡部上班,负责**赌场的资金结算,并提供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两张建设银行账户和被告人李某乙的支付宝账号和银行账户进行赌场资金结算。经查,李某乙的支付宝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流水共计人民币100941845.74元;建设银行卡62270018428********的账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交易流水共计人民币18572770元;建设银行卡62595538********自2020年3月29日至5月11日的交易流水共计人民币1151625元。李某乙的建设银行账户自2019年12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的交易流水共计人民币24566924元;支付宝账户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1日的交易流水共计人民币10548548.8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到缅甸迈扎央**赌场,并在赌场刷卡部上班,负责**赌场的资金结算,并提供了自己的两个支付宝账户、农业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经查,其农业银行账户62305233500********在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20日的交易流水共计人民币;账号65245328qq.com的支付宝2019年12月2020年8月期间交易流水共计人民币20833823.9元;账号chenyi8895@163.com的支付宝2019年12月2020年8月期间交易流水共计人民币11874094元。
被告人张某某经他人授意,于2020年7月期间多次利用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将赌资共计361000元人民币存入指定的何某某的银行账户,并提供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用于赌场资金结算,经查,账号1848897****的账户2020年5月17日至11月6日期间交易流水共计人民币1245万余元;账号183********的账户2020年6月1日至11月6日期间交易流水共计人民币368万余元。其明知郭某某(另案处理)在缅甸赌场工作,帮忙支付宝转了人民币10万元到周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上。
民警于2020年7月29日在昆明长水机场抓获杨某某;于2020年8月6日在昆明长水机场抓获李某乙;于2020年8月6日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抓获陈某某;于2020年8月6在福建省南平市抓获张某某;于2020年8月6日在福建省莆田市抓获李某乙。
案发后,民警依法在从陈某某处依法扣押了涉案款人民币95万元;依法冻结了李某乙的支付宝账户人民币144490.58元;冻结了陈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人民币181274.84元;冻结了李某乙的支付宝账户人民币70191.96元;从其他涉案人员处共计冻结人民币66030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和建设银行银行卡两张(李某乙);16张银行卡、4部手机、5个银行U盾(张某某);黑色华为Nova5iPro手机一部、建设银行银行卡一张(李某乙);现金人民币70万元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支付宝交易明细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李某乙、陈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5、辨认等录:人像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境外网站负责接待赌客并为代理注册账号、签单,获取报酬;被告人李某乙、陈某某在赌场负责资金结算,还提供个人及他人账户为赌场结算;被告人陈某某在赌场负责资金结算,还提供个人账户为赌场结算;被告人张某某为赌场提供个人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并帮助转移资金;被告人李某乙为赌场提供个人银行卡、支付宝帮助转移结算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系帮助行为,认定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乙、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居家中候审,电话:1320594****。
2、本案侦查卷宗八册,光盘九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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