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李某甲等四人非法经营案)_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32426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乡**村公所**村委**村**号,职业: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有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7日被易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3日被易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考验期间: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324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街**乡**街村**街村委**街村**号。职业: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32426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街**乡**村公所**村委**村**号。职业: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32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街**乡**村公所**村委**村**号;职业: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信某某、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经过被告人杨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李某乙、信某某三人欲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乡把当年各自剩余初烤烟叶运输至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销售,由被告人李某乙邀约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其一辆车牌号为云******的白色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帮忙运输。当日,被告人李某乙驾驶其一车牌号为云******的红色大众牌轿车载杨某某朝前带路,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其车牌号为云******的白色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载信某某运输着初烤烟叶跟在后面,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乡出发往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方向行驶。2019年10月16日7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镇**村与**村之间的村公路路段时,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载被告人信某某运输着初烤烟叶的车辆被镇沅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过称量,车上运输的初烤烟叶净重2860公斤。因四被告人涉嫌犯罪,镇沅县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送镇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涉案的2860公斤初烤烟叶进检验,检验结论是:有等级的烟叶100%;经镇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2860公斤初烤烟叶的价格进行认定,鉴定结论是:本次认定标的在2019年10月16日的市场调拨价格为人民币大写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信某某、李某乙有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记录、称量照片;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人罗某某、唐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杨某某、李某甲、信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报告书、镇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信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信某某、李某乙未经烟草专卖部门的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规定禁止经营的烟草专卖品—烟叶,且数量已达刑事立案的追诉标准,非法经营的烟叶2860公斤,鉴定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信某某、李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信某某、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信某某、李某乙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建议对四被告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但对于被告人杨某某由于2018年9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7日被易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3日被易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间: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我院时属于缓刑考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同时提请法院依法判决本案查获的2860公斤烟叶变价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此致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李安然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信某某、李某乙现在分别在自己家中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2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