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社。因涉嫌走私毒品、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李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国籍不明,住缅甸贵概县**村,因涉嫌走私毒品、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国籍不明,暂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村民委员会**队**号,因涉嫌走私毒品、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走私毒品罪、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20年6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携带毒品与被告人李某乙一起驾驶摩托车从中缅芒姐便道非法入境中国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蓝色塑料手提袋内的毒品海洛因6.56克、甲基苯丙胺59.14克、鸦片155.9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以走私毒品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刑事责任,以偷越国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乙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洪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八张。
3.涉案物品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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