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杜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路其经营的小店内接受他人六合彩外围投注,后将赌资投注给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再将赌资转给上家并从中抽头渔利。至案发时止,被告人杜某某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总计人民币82455元,被告人杨某某交代其收受杜某某投注的“六合彩”金额为人民币6万多元。2019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杜某某,2019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经历比对报告、物证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燕玲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手机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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