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侦监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镇**村委会**园二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7********,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与胡某某、刀某某在梁河县**镇**村委会**小组赛某某家中打麻将,后被告人杨某某以胡某某、刀某某出千为借口伙同被告人杜某某对胡某某、刀某某实施抢劫,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除抢回赌资外还抢劫了胡某某人民币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中湖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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