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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杜某某非法拘禁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8〕1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房间。2017年12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执行。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乡**屯**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座**房间。2017年12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8年3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等人以索要欠款为由将被害人庞某某从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家中带至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座**房间限制其自由,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等人驾车将庞某某从**小区**座**房间带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港,在低温条件下,对庞某某采用言语、脱光衣服蛙跳等手段进行侮辱,后将庞某某再次带至**小区**座**房间,让其想办法还钱,直至12月3日0时许,庞某某的朋友送来人民币20000元后让其离开。

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借条、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目无国法,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有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

代理检察员:王娟娟

2018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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